主动整改获“双减轻”,柔性执法显温度
发布时间:2026-09-08 09:17 浏览量:2
近日,乐从镇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委托检测机构对某家具厂开展废气有组织排放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企业排放口甲苯与二甲苯合计排放浓度超标3.125倍,VOCs排放浓度超标9.267倍。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立案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并根据裁量拟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过执法人员普法宣传,企业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调查,采取实际行动落实问题整改,对打磨工序、喷漆工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进行了全面升级改造,确保达到排放标准。同时,根据《佛山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道歉承诺守法工作指引》,企业申请主动公开道歉,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减免罚款金额50%,减免罚款为13万元。
另外,该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398元,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适用从轻处理情形,继续减免罚款金额30%,罚款金额减轻至法定下限10万元。最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积极认错整改,主动作为补过,申请主动公开道歉,且该企业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实现处罚金额的“双减轻”,处罚金额从26万元减轻至10万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从来不是为了“罚”而“罚”,主动公开道歉与生态损害赔偿“双减轻”处罚制度的有效运用,充分展现了审慎包容的柔性执法态度,体现了法治教育的成效。
编辑:李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