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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具厂违规动火被罚,工人胆大!老板也胆大!

      发布时间:2026-06-04 07:00  浏览量:1

      近日,江西赣州市南康区

      消防部门安全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对公司电梯升降货架

      进行电焊作业

      经询问

      电焊工施某某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属于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该家具厂老板黄某某

      在了解上述情况下

      仍要求电焊工施某某冒险作业

      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消防部门当即责令停止作业

      并对黄某某、施某某

      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老板、工人眼中的“小活”

      却藏着“大危险”

      一个敢用!一个敢焊!

      可一旦家具厂着火

      后果不堪设想

      动火作业有危险

      这份安全提示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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