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板材不符约定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5-01 05:04 浏览量:1
家住历城的赵某乔迁新居,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可当他看到新房里的定制橱柜后就气不打一处来,明明花了知名品牌的板材钱,却用的是其他品牌的材料,越想越生气的赵某拒绝向装饰公司支付剩余尾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我们一起来看。
2024年10月,赵某找来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全屋定制装修。双方签订了合同,并对家具板材的品牌、种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约定价款为7万元,赵某向装饰公司支付3万元后,剩余4万元未付。
赵某表示,自己之所以拒绝支付尾款,是因为装饰公司违约在先,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引发了诉讼。装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向其支付尾款4万元,赵某则认为,其未付尾款的原因是装饰公司为其定制的橱柜所用的板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系假冒伪劣产品。
那么,赵某是怎么发现装饰公司换了橱柜的板材呢?
被告赵某代理人称,本次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品牌板材,在未与照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品牌板材。直到装修完毕后,原告擦拭橱柜时,才通过板材上印刷的商标发现货不对版。经鉴定,案涉板材并非品牌厂家所生产。综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构成欺诈。
为此赵某提起反诉,要求装饰公司退还装修已付款项3万元,并按照已付款的三倍向其赔偿,以及承担其因鉴定板材产生的切割费、公证费及邮寄费用等。
原告装饰公司代理人表示,我方使用的板材为正规厂家生产并非三无产品,案涉板材不影响正常使用,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因此我方不构成欺诈。
装饰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一般消费者,不具备自行辨别家具板材真伪的能力,随即通过证据保全的方式,向板材生产厂家邮寄样品板材,检测鉴定得出案涉板材并非合同约定的品牌厂商生产,事实清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可以认定装饰公司构成欺诈。
法官认为,赵某有权拒付尾款4万元,且不构成违约。装饰公司应当退还赵某购买案涉家具所支付的3万元,并向赵某赔偿损失以及拆除问题厨具。赵某所定制的家具中,仅有部分板材不符合约定,赵某按照全部合同价款主张三倍赔偿,于法无据。因问题板材系厨房地柜的主体部分,而非独立存在的单一商品,所以,应当以包含问题板材在内的家具整体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
一审判决后,某装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年来,全屋定制家具的方式逐渐成为消费者的主流选择,但消费者并非装饰行业的从业者,对产品质量的辨别能力不足,从而也带来了消费风险,降低消费者的获得感。
法官提醒,作为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应当审慎订立合同,主动获悉有关产品品牌质量规格的详细信息。在其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保存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为商家而言,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恪守诚信遵循契约,主动客观地向消费者做出告知说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以提升服务质量来获得长远发展。
济南生活频道全媒体记者: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