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工伤莫私了
发布时间:2025-09-27 16:02 浏览量:27
远亲晚辈在郊区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主营定制实木家具。厂子不算大,工人最多的时候,也就二十来人。
常使我这位晚辈头痛的是,可能是木制家具制作工艺方面的特殊原因,职工经常会有受伤,甚至包括伤及手指这样的严重后果发生。
晚辈说,如今的职工法治意识普遍提高,一旦自身受伤,就会向厂方(业主)提出经济赔偿,这些职工虽都有相应的保险,但有时候为了一些小伤小痛,去走保险,感觉十分费时费力,因而厂方(业主)经常会与受伤职工商量,以所谓的“私了”方式,解决问题。
晚辈问我:用人单位(业主)与职工在自愿平基础上签订的“工伤私了协议”,能算数吗?
我认为,因工伤而产生的赔偿协议,直接关乎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如果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这样一类的情形,作为劳动者是可以请求撤销的。如,用人单位(业主)与受伤职工约定的赔付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就算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劳动者收到了赔偿款,这样的协议也未必有效。
谁都知道,用人单位(业主)与劳动者,由于种种原因,事实上在某些方面并不对等。特别是有的受伤职工为急于得到救治,急于拿到赔偿款,可能会不得不与业主签下“城下之盟”。当事后有证据表明曾经所签的“私了协议”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时,所谓的“工伤私了协议”就是一张废纸,对各方当事人都没有法律效力。
因而,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业主)理应依法办理,在由有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后,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以此保障职工受伤后应有的待遇,避免此后可能会发生的一方反悔那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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