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购家具,能否以产品产地不同为由拒付货款?
发布时间:2025-06-24 10:35 浏览量:56
房屋装修订购家具,卖家按约定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消费者却以产品产地与约定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家具厂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经营范围为家具批发、零售。2023年10月24日,被告李某前往某家具厂处订购家具,经双方磋商,李某向某家具厂购买某品牌的沙发、床等家具,产品总货款为20000元。因所购产品需厂家发货,李某遂交纳了5000元定金,交货期为李某订货之后二十天左右。同年12月10日,某家具厂将李某所订购产品全部交付给李某。此后,李某认为某家具厂所供沙发的产地与约定不一致、沙发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15000元,某家具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审理
新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某家具厂购买家具,双方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首先,某家具厂提供的沙发为某品牌产品,符合李某订购要求,而至于沙发的生产地是何处,虽然李某在收到沙发之后提出了异议,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某家具厂的供货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构成违约。其次,李某认为某家具厂提供的某品牌沙发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并未提供明确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其提供的照片亦无法确定存在何种质量问题,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从庭审查明的情况可知,某家具厂确认其供货存在延期,晚于约定交货时间,据此,本院依法酌定某家具厂按订购产品总金额的5%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订购产品的时候如有特别要求,应在订购单中予以明确说明,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