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贝莹滢,女,1985年出生!
发布时间:2025-06-07 22:03 浏览量:33
基层新闻 2025年06月06日
启东市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2024)苏0681执57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天雯、蔡铭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蒋天雯、蔡铭杰的财产线索。悬赏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
被执行人:蒋天雯,女,1986年1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61225XXXX,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士清村五组18-1号。
被执行人:蔡铭杰,男,1991年7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10713XXXX,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林洋路龙馨家园4号楼2207室。
未履行标的额75000元。
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奖励举报者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两人以上举报者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奖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同时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电话:0513-83117110;0513-68951154。
附照片
二O二五年六月五日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因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至今未能得到实现。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名下或其隐匿的财产,提高执行效率,有效打击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逃避债务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经申请执行人黄桂亮、李永州、罗盛林、李永广、陈才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发布如下悬赏:
被执行人:贝莹滢,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4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40219850417****。
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贺州市光明大道230号富安居家居建材广场A馆2层20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103MA5P0K****。
经营者:贝莹滢。
执行案号:(2025)桂1103执598号
尚未履行标的额:应付工资41471.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478元及案件执行费574.25元,合计45524.15元。
执行案号:(2025)桂1103执599号
尚未履行标的额:应付工资31272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848元及案件执行费426.80元,合计35546.80元。
执行案号:(2025)桂1103执600号
尚未履行标的额:应付工资39561.9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932元及案件执行费552.41元,合计44046.31元。
执行案号:(2025)桂1103执601号
尚未履行标的额:应付工资23579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065元及案件执行费299.66元,合计26943.66元。
执行案号:(2025)桂1103执602号
尚未履行标的额:应付工资25118元及违约金、律师费3691元及案件执行费332.14元,合计29141.14元。
悬赏事项: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名下或其隐匿的财产线索。
悬赏条件及金额: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名下或其隐匿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信息、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使上述案件债权得以部分或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自愿以执行到位金额(不含应扣除的执行费用)的5%奖励举报人,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记录为准。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将对提供线索的单位或个人情况依法予以严格保密。本公告发布后,若被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黄田索菲亚建材经营部、贝莹滢已经履行全部义务,本悬赏公告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774-2493206
联系人:袁法官
特此公告!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