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被“偷走”的股份
发布时间:2025-04-02 14:37 浏览量:11
——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为信访人挽回百万损失
从刑事控告屡屡碰壁,到民事维权终获赔偿,一场十余年的股权纠纷信访案画上了句号。面对刑民交织的复杂案情,湖北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包案办理,全程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走出通过刑事控告维权的“信访执念”,最终通过民事诉讼挽回百万损失。
高新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顾家龙(中)接访当事人
冒名签字“偷走”股权,信访人十余年难解心结
2001年,李某与唐某等5人共同成立某汽车零部件公司。2002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约定了股东出资比例,其中,李某出资2.5万元,持股10%。同年10月,该公司注册资本从5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其中,李某出资50万元。同年11月,上述注册资金的变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了各股东出资到位,公司据此办理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唐某出资55%、李某出资10%。2011年3月,唐某与他人签订协议,以115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然而股权转让,李某却被全程蒙在鼓中,他表示,“2010年1月,唐某冒用我的签名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一致同意将我所持股权以50万元转让给唐某,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可自己压根不知道这件事”。
于是,2011年底,李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唐某涉嫌职务侵占,但因证据不足,案件历经两次退查,最终检察机关作存疑不起诉。刑事追责陷入僵局,李某多次信访,一度扬言“不讨回公道决不罢休”。
检察长包案破局:刑民交叉案件如何“解法结”?
2021年,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顾家龙包保办理此案,当他接待李某时,李某声音沙哑,满怀委屈地问道:“顾检,我就想问,为什么明明被欺负了,法律却管不了?”
面对李某的质问,顾家龙没有回避。虽然唐某实施了冒用李某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并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欺诈行为,但案件没有证据证实李某实际履行了支付股本对价,现有证据证实增资系虚假增资,不能排除相关合理怀疑,且该案是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决定如果能够补充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后,仍然可以再次提起公诉。
“案件虽存疑不起诉,但矛盾未化解,必须找到新的突破口!”顾家龙多次与李某沟通,发现其根本诉求是挽回股权损失。
他带着办案团队直奔十堰市李某家中。客厅里,一摞摞泛黄的信访材料堆在茶几上。“老李,刑事证据链确实有缺口,但咱们还能从民事诉讼上突破!”顾家龙摊开法律条文,用方言解释:“证据不足不代表维权无望,民事官司照样能讨回公道!”
在刑事追责暂时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取股权赔偿,这就是突破口。2023年1月17日,李某提起民事诉讼。
从“闭门羹”到“开门红”:公检法联动打通维权路
当李某到法院立案窗口递交起诉状时,却吃了“闭门羹”——法院以“被告主体资格存疑”为由告知其不符合立案条件。得知消息后的顾家龙,依托与公安、法院及相关单位形成的矛盾联合化解共治机制,带领民事检察部门同志主动与法院沟通,论证被告的主体资格,最终一致认为唐某作为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属于该案责任人,法院依法受理案件。
2023年11月17日,襄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李某股权损失11.5万元。李某不服该判决,遂向襄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6月17日,襄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取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等资料。2024年12月6日,襄阳高新区法院重审认为,李某50万元出资额已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且按规定进行了验资,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李某股权损失115万元。宣判当天,李某颤抖着接过判决书,连说三声“谢谢”。
“信访工作不能只讲法条,更要讲人心。”顾家龙深有感触。该院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坚持“全过程释法说理工作法”和“多元调解工作法”,从审查办案,到信访申诉,再到综合履职,力求在每个环节都做好释法说理,推进矛盾化解。
2025年2月,顾家龙回访时,李某端出热茶:“当年我觉得检察院是在‘和稀泥’,现在才明白,您们是真把老百姓的事当自己的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