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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白是什么白?”——定制家具色差大,过错到底由谁担?

      发布时间:2025-03-20 16:57  浏览量:3

      近年来,家具定制因其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深受大家喜爱,但有时也会带来一些烦恼。近日,原本开心入住新房的老李一家就因定制的家具出现“色差”而闹心不已。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老李在经销商张某处定制衣橱、书橱、写字台、吊柜一组。然而没过多久,老李发现定制的橱柜边框颜色与木门颜色不一致,边框发黄、木门发白,橱子、吊柜的表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花面”等问题。经过与张某沟通后,2024年5月,张某安排人对出现问题的橱柜门进行了重新喷漆。2024年9月,定制的橱柜门颜色再次出现“花面”问题,双方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老李便诉到法院要求张某退还部分货款,并赔偿自己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经审理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老李家定制家具出现的“花面”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若认定为质量问题,那么对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违约金额需要实地勘验后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涉家具出现的“花面”是否属于质量问题,双方争论不一,老李提交的照片也难以看出是否存在色差,为此,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去老李家进行了实地勘验。经现场勘验发现,老李家的橱柜和门之间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色差,出现了“花面”情况。

      庭审中,老李还陈述,因案涉家具出现“花面”问题需要重新刷漆,但喷漆味道太大加上儿媳妇怀孕,导致一家人无法在新房居住,老李的儿子便在其他小区租了一间房,所以才让张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租房损失。审理过程中,对于案涉家具因“花面”瑕疵问题所造成的损失,老李明确表示不愿意申请鉴定,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家具出现的“花面”是否属于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张某作为案涉家具的承揽人,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家具。根据本案现场勘验的情况,案涉争议家具确实存在“部分橱柜的门框与门色差明显”、“部分橱柜的门与门存在色差”等“花面”问题,且张某安排重新喷漆后依然存在色差问题。因此,案涉争议家具不符合家具这一产品应当具有的质量状况,张某作为承揽方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无论案涉家具生产者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张某作为该定作合同的签订者和承揽人,应当就本案承担法律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数额认定方面,根据现场勘验,存在“花面”的家具约占全部定制家具的80%左右。从性质上来说,家具“花面”属于外观瑕疵,对产品品质、用户体验存在重要影响,但对家具自身的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于案涉家具存在的瑕疵,酌定张某退还部分货款。另外,对于老李主张的租房损失,老李没有举证证明家具的安装及喷漆是影响其入住新房的唯一及必然因素,也就不能证明在外租房与家具喷漆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对于老李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张某向老李退还部分货款,一审判决后,老李、张某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从老李角度出发,新房装修,欢欢喜喜定制自己心仪的家具本是美事一桩,但每天看着“花面”的门和橱柜,心中难免会不舒服。本案中,因为色差问题需要重新喷漆,老李一家还不得不租房居住,确实“烦心+闹心”。从张某角度出发,定制家具存在色差不可避免,且已履行重新喷漆的义务,但定制家具出现“花面”是否属于质量问题,责任又该如何承担?对此,承办法官进行实地勘验,发现老李家定制的家具确实存在较大色差,虽不影响使用,但影响整体美观性。因此,承办法官综合考量,酌定张某退还部分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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