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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花6.8万买红木家具嫌色差要全退,法院:不退!

      发布时间:2026-09-21 14:47  浏览量:2

      南宁魏先生花6.86万元

      买下红木家具三件套

      一周后因沙发有色差要求整套全退

      商家拒绝后闹上法庭

      天然色差算质量问题吗?

      法院这样判!

      沙发修复前实拍图

      2025年2月,魏先生经朋友介绍,来到南宁市武鸣区一家红木家具店选购家具。挑了一下午,他最终选中沙发、电视柜、餐桌三件套,当场付清全款6.86万元。

      选购过程中,魏先生就发现红木沙发表面有深色斑块。商家当场解释,这是老木料天然色差,属于红木的正常现象,并提出两个处理方案:一是返厂重新打磨处理,二是实在不行可以换款式。

      然而,下单仅一周后,魏先生突然提出退货。理由并非自己不满意,而是家里人看不上这套沙发。

      沙发修复后实拍图

      商家先后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将沙发返厂打磨修复色差、单独退沙发、拆分定价只退沙发部分等。但魏先生始终不接受,坚持认为红木家具有色差就是有质量问题,影响整体观赏和收藏价值,并最终提出:沙发不单独退,要退就连电视柜、餐桌一起整套退掉。

      家表示无法接受整套退货——餐桌是根据魏先生家尺寸定制的,已经投入生产,成本不小。

      纠纷期间,商家将沙发返厂打磨修复了色差,并按约定配齐了全套家具,多次催促魏先生提货,但魏先生均不肯接收。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魏先生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商家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本案焦点

      红木家具存在天然色差,是否构成严重质量瑕疵,足以导致合同解除、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资料图)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切入点有二:一是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二是原告主张的“色差质量问题”,是否达到可以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的程度。

      从合同效力来看,魏先生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魏先生现场挑选、当场付款,商家已按约定生产备货,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从质量争议来看,魏先生为证明沙发存在质量问题,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和视频。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沙发确实存在色差,但无法证明这种色差属于严重质量瑕疵。

      关键证据缺失,原告陷入被动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组织现场勘查时发现,沙发已经完成返厂修复,原始的色差状态已不复存在。法院询问魏先生是否申请专业质量鉴定,以明确色差是否构成质量缺陷,魏先生却明确拒绝。

      这意味着,魏先生主动放弃了证明“产品有质量问题”最有力的一环。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其拒绝申请鉴定,又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证明色差构成严重质量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进一步认定,案涉沙发修复前的色差,对家具的观感确实有一定影响,但不影响家具的正常使用功能,远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而且纠纷发生后,商家主动提出了打磨修复、换款、单退沙发等多种解决方案,尽到了售后义务。

      现场勘查(资料图)

      最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魏某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支持商家的反诉请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天然色差算不算质量问题?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解除?

      红木家具因其材质天然、纹理独特而备受消费者青睐,但也因“色差”“结疤”“纹路不一”等天然特征,成为消费纠纷的高发区。很多消费者在下单后因审美变化、家人意见分歧,便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需要清楚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三个核心问题:

      其一,“天然色差”与“质量缺陷”的边界

      天然材质的商品,如红木家具、实木地板、天然石材等,其颜色、纹理存在差异是材质本身的物理属性,属于行业普遍认知。商家在销售时已明确告知色差情况并提出处理方案的,不应认定为质量问题。

      判断色差是否构成质量缺陷,不能仅凭消费者的主观观感,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认定。只有当色差严重影响商品的正常使用、观赏价值或收藏价值,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时,才可能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其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

      这是民事诉讼最基本的原则。消费者主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肉眼可见的色差,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质量缺陷”。

      如果消费者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保全商品原始状态,并向法院申请专业质量鉴定。本案中,沙发已经返厂修复,原始状态不存在,原告又拒绝申请鉴定,导致质量问题无法通过专业途径查明,其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其三,契约精神与交易稳定的价值平衡

      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不能因为个人审美变化、家庭成员意见分歧,就单方面推翻已经生效的买卖合同。如果消费者只要对外观不满意就能任意解约退货,对经营者显然不公平,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没有任何救济渠道——如果商品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仍然可以依法主张权利。

      回到本案,魏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何被驳回?

      首先,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已明确告知沙发存在天然色差,并提出了返厂处理、换款等解决方案,尽到了告知和售后义务,不存在隐瞒或欺诈。

      其次,沙发色差虽对观感有一定影响,但经返厂修复后已消除,且色差本身不影响家具的正常使用功能,远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再次,魏先生拒绝申请质量鉴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色差构成严重质量瑕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魏先生要求整套退货的真实原因是“家里人看不上”,而非商品本身存在不可修复的质量问题,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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