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名员工欠薪149万远超刑事门槛,为何却未立案?
发布时间:2026-09-19 09:57 浏览量:2
惠州新邦正品欠44名员工约149万元,按广东二类地区标准,这个数字早已越过刑事立案门槛——但
跨过门槛不等于必然被追刑责
,真正的分水岭是老板有没有"恶意逃避支付"的动作。
先看标准本身。国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设定了一个弹性区间: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报酬、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累计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各省高院在这个幅度内定本地标准,报最高法备案。
广东把全省分成了两类地区。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六市执行上限标准(一人两万、十人十万),惠州所在的二类地区执行更低的门槛: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报酬且累计一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且累计六万元以上
,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
对照本案:44名员工、欠薪本金约149万元。无论按"一人三个月以上"还是"十人累计"哪条算,都是门槛的十几倍甚至上百倍。单看数额这个要件,新邦正品毫无悬念地构成"数额较大"。
新邦正品(惠州)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那为什么这案子到现在还没刑事立案?因为数额达标只是第一道关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有两道更关键的门槛。
第一道是
行政前置程序
。按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必须经人社部门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到期仍不支付,才谈得上入罪。这个设计的意思是:先给你一次补救机会,责令了还不给,才动用刑法。
第二道,也是决定性的一道:
本罪处罚的是"恶意欠薪",不是单纯经营失败
。山东高院的实务指引明确写道:行为人因经营不善、他人拖欠款项导致无力支付工资,未逃匿、未转移财产、并非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属于普通欠薪民事纠纷,不适用本罪。
最高检的办案指引也强调,构成该罪需同时满足"行政前置程序+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三重要件。
用大白话说:
欠薪入罪的核心不是"你欠了多少",而是"你用什么方式欠"
。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确实一分钱拿不出来,那是对不起员工,但走民事和执行程序;而转移财产、隐匿账目、逃匿失联、有能力支付却恶意拖欠,才触碰刑法红线。
惠州大亚湾一个家具公司的案子,和本案情节高度相似:拖欠103名工人141万余元,公司同样经营不善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实际控制人李某隐匿公司账本、拒绝配合财务核查,把到账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法院认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了一年八个月,罚金2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个对比鲜明的案子,也让这条界线更清晰:同样是家具公司、同样欠薪百万,新邦正品的投资人林某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承诺分两期付款,到期却分文未付、直接消失。从公开信息看,人社部门已经作出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支付的程序已经走完。
博罗县人社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那么问题只剩下一个:
林某是否存在转移资产、隐匿账目、逃避支付等恶意行为?这恰恰是决定本案能否刑事立案的钥匙
。
目前公开报道披露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细节:一是老板签了调解协议却到期分文未付、此后失联;二是法院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意味着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无财产可执行"本身不能直接推出"恶意转移财产"——前者可能是经营失败的客观结果,后者才是刑事追责所需的积极逃避行为。截至2026年9月,公开信息中未见该案被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也未见对林某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等恶意行为作出官方认定。
这既可能是证据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可能是案件正在补充调查中。
还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林某真的存在恶意逃避行为,时间窗口上还有余地。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的,可以从轻处罚。
也就是说,立案前把欠薪补上,存在出罪可能;但一旦刑事程序启动,即便事后补发,也只是从宽量刑情节而非免责理由。
所以回到最初的问题:
欠薪数额远超刑事门槛,但能不能把这个案子从民事拖进刑事,取决于能否查实老板"恶意逃避支付"的行为
。44名员工、149万元本金摆在那,法条的门槛早就被踩穿了;但刑法这扇门,最终只对"恶意"打开。
劳动报酬权益法律保障主题宣传图示
对工人而言,现在能做的,就是盯住两条线:一是督促人社部门把行政责令程序走实,二是收集并提交能证明老板转移财产、逃匿失联的证据,推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