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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离婚多分财产,女子连偷超市6次:离婚真的“谁穷谁占便宜”?

      发布时间:2026-09-17 15:02  浏览量:2

      有人为了离婚多分一点钱,竟然跑去超市偷东西。

      据青浦警方披露,张某从今年5月起,通过逃单方式盗窃蔬果、家居用品等商品,共涉及6起,金额超过4000元。

      到案后,她给出的理由让人难以理解:自己与丈夫存在离婚财产纠纷,想通过盗窃“证明”自己没钱,以便多分财产。

      目前,张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侦办中,尚不能把涉嫌犯罪写成已经定罪。

      但这个算盘,我实在看不懂。

      你和丈夫分财产,超市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要拿商家的损失,给自己的离婚诉讼制造筹码?

      更关键的是,

      盗窃能够证明你没钱吗?没钱就能在离婚时多分钱吗?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查清有哪些共同财产,再处理各自的权益。

      《民法典》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收入差距、生活状况可能与具体裁判有关,但不存在“谁账户余额少,谁就自动多分”的统一规则。

      偷了东西,只能反映实施了涉嫌盗窃的行为,证明不了财产状况。

      有钱的人也可能盗窃,没钱的人也完全可以守法。警方的办案记录,更不会变成一张“离婚多分钱证明”。

      而且,盗窃不能只看每次拿了多少。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反复逃单,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绝不是补个购物款那么简单。

      这个事件还容易让人走向另一个误区:

      “你自己没赚到钱,凭什么分我的钱?”

      假设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全职带孩子,夫妻没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钱打进谁的银行卡,与钱最终属于谁,是两个问题。

      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没有工资,并不等于没有共同财产权益,也不需要先把自己弄得狼狈不堪,才有资格要求分割。

      如果一方长期承担较多的育儿、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还可以依法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法院会结合投入的时间、精力、对双方的影响等因素确定数额。

      接送孩子、陪诊照护、处理家庭事务,这些付出应当被看见。

      没有工资条,不代表这些年什么都没干。

      离婚时,一方确实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但这是“离婚经济帮助”,需要证明真实困难和对方的负担能力,不能简单理解成共同财产分割时多拿一个比例。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提到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病历、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材料,才与这项请求有关。

      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共同财产分割,各有各的条件。把它们混成一句“我比较穷,所以应该多给我”,很容易把官司打偏。

      作为律师,我更希望准备离婚的人,把力气用在查财产、留证据上。

      房屋怎么购买,存款在哪里,股权什么时候取得,大额资金去了哪里;自己承担了哪些家庭义务,对方是否存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这些才与诉讼请求有关。

      发现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申请调查、保全。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可能导致少分或者不分。也别误以为本案涉嫌盗窃,就当然要“净身出户”,两者不能直接画等号。

      张某究竟出于什么心理,案件还需要继续查明。但她自称的这套办法,既不能证明贫困,也没有为多分财产建立法律依据,反倒先给自己增加了刑事风险。

      离婚时值得争取的,是自己依法享有的权益。没必要为了让法官觉得你可怜,先让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

      一个人在外赚钱,一个人全职照顾家庭,你觉得离婚分钱时,应当怎样计算各自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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