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尚欠货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6-09-17 13:30 浏览量:1
夫妻共同经营家具厂产生的尚欠货款,
是由家具厂还款
还是经营者夫妻二人共同还款?
(图为AI制作)
案情回顾
卢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卢某、张某因经营需要于2024年期间通过个人微信聊天或“××家具、薄利五金下单群”微信群聊等方式向谢某购买五金配件,谢某依约向卢某交付了货物。后经双方结算,卢某于2025年5月21日向谢某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卢某尚欠谢某货款共计72697.96元……。之后,卢某、张某未还款,谢某催收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谢某向卢某供应五金配件,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张某虽未在该欠条签字,但通过核对货物、金额等方式实际参与家具厂的共同生产经营,案涉货款交易发生在在张某与卢某夫妻共同经营“××家具”期间,且“××家具”并未登记注册为公司等市场主体,该货款应认定为卢某、张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谢某主张卢某、张某偿还货款72697.9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如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老人赡养等;三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因此,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债权人有权主张该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