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492小时,跟你要500小时才能出的报告——这标怎么投?
发布时间:2026-08-26 18:56 浏览量:2
项目名称:某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投诉人:C公司
采购人:某单位
根据公开信息可知,某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其中一项技术参数要求:电解钢板须通过“中性盐雾试验(NSS)连续喷雾≥500小时”,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从这项要求本身来看,似乎只是一个普通的技术指标。但投诉人C公司却发现了一个“时间差”的问题。他们算了一笔时间账:从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至开标之日,一共只有492小时50分28秒。而这项检测的要求是“连续喷雾≥500小时”——也就是说,即使供应商在招标文件发布的第一时间就去送检,到开标时也无法完成检测。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但留给供应商的时间连一次完整的检测都做不完。
此外,该检测依据的GB/T 10125-2021《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属于推荐性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
,不属于供应商必须满足的法定资质条件。
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该技术参数设置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依据以上规定,作出
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的处理。
本案最核心的问题在于:
采购人设置的“门槛”和给供应商准备的“时间”之间,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矛盾。
招标文件发布于某个时间点,开标在492小时之后。而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一份需要“连续喷雾500小时”才能完成的检测报告。这个“时间差”产生了一个实际效果:
只有早就持有这份检测报告的供应商才能参与投标
。 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此前没有做过这项检测的供应商,即使完全有能力提供合格产品,也被挡在了门外。这不是偶然的疏忽,而是一种变相的“时间门槛”——它表面上没有限定供应商的资格,却通过时间上的不合理要求,实现了筛选“老玩家”、排斥“新玩家”的效果。
其次,本案中,采购人引用的GB/T 10125-2021是“GB/T”开头的推荐性标准,不是“GB”开头的强制性标准。
区别在于:
强制性标准是底线要求,供应商必须满足;推荐性标准是参考性的,不能直接作为资格门槛。
采购人可以将推荐性标准中的部分要求作为技术参考,但如果将其设置为“必须提供检测报告”的门槛,需要确保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且给供应商留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否则,就可能构成变相的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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