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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200万,买影视剧照≠拿下明星代言,家居企业注意了!

      发布时间:2026-07-31 09:00  浏览量:1

      近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周杰伦诉广东、四川两家门窗企业及一家文化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维持原判,三家涉事公司共同赔付周杰伦及其经纪公司200万元。一场低成本蹭顶流热度的营销操作,最终演变成巨额赔偿,为整个家居行业送上一堂合规必修课。

      事件起因于2024年,四川门窗企业向第三方文化公司支付6万元,签订《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电影《天台爱情》剧照、海报商用权限。企业误以为手握剧照版权,就能合法使用周杰伦形象做品牌宣传,随即联合广东合作门窗品牌,在官网、公众号、抖音、小红书、线下门店广告牌全渠道投放素材,打出“周杰伦-联合品宣”宣传语,让消费者误认为周杰伦与品牌存在代言合作。

      法院审理明确划分三重法律边界:影视剧照著作权、明星肖像权、商业代言权分属完全独立权益。片方仅拥有影片画面版权,无权擅自将演员肖像授权给家居品牌做商品推广;未经艺人本人及经纪公司书面许可,任何商用姓名、肖像行为均侵犯人格权;刻意引导消费者误认为明星与品牌存在代言合作,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何赔偿金额高达200万?法院给出三点核心依据:其一,侵权覆盖线上线下全渠道,投放周期长、传播范围广;其二,6万元低价授权与周杰伦真实商业价值差距悬殊,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未尽基础资质审查义务;其三,中间商文化公司本身无周杰伦官方授权,整条授权链条存在根本性瑕疵。即便企业持有书面合同,也无法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在家居赛道,不少中小品牌苦于高额代言费,寄希望于低价剧照、短视频截图、影视海报“平替”明星代言,这类擦边操作早已成为行业高频法律风险点。家居企业常犯同一误区:把影视IP版权等同于明星肖像商用授权,用模糊宣传话术诱导消费者产生代言联想,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在此提醒所有家居品牌操盘手,做好明星IP营销合规三步自查:

      1、分清权利边界:仅购剧照只能用于影片相关宣发,不可绑定产品、门店、电商宣传;若要使用明星形象做品牌推广,必须取得艺人经纪公司直接出具的肖像商用授权。

      2、核验授权链条:拒绝多层转手中介的低价授权,核对授权方资质、艺人签字原件,杜绝无正规背书的 “内部渠道授权”。

      3、规范宣传话术:严禁使用 “联合品宣、明星推荐、形象助力” 等易造成代言误解的文案,避免混淆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流量从无捷径可走,侥幸蹭热度只会埋下巨额赔偿隐患。200万的判例摆在眼前,家居企业做明星营销务必守住法律底线,先合规,再谈流量。

      资料来源:77°、摄图网等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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