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罚款!一家具厂3人违规动火作业被依法查处
发布时间:2026-07-27 17:32 浏览量:1
7月9日
赣州市南康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在开展监督检查时
发现一家具厂内
有工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
经查,该家具厂为维修锅炉导油管
聘
请廖某、曾某
进行电焊作业
曾某
在未取得电焊特种作业证
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下
进行明火焊接作业
廖某
虽具备动火作业资质
但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未清理周边可燃物
违反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头肖某
在了解上述情况后
仍要求电焊工廖某、曾某冒险作业
所幸未发生安全事故
根据相关法律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曾某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
廖某、肖某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违规动火作业
不仅危害极大
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电气焊作业属特种作业
相关作业人员
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
方可上岗作业
牢记动火作业
“六必须”
电焊气割作业
“十不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动火作业“六必须”
必须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必须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必须在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必须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