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全职照顾家庭付出,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智汇谭法
发布时间:2026-07-08 09:06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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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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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凝未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
上海律协第十二届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本期重点知识问答
女方全职照顾家庭付出,离婚时可主张经济补偿
张某婚后为照顾家庭和孩子,放弃工作成为全职太太,长期无收入。汪某则常年出差并在海外生活,家庭责任几乎全由张某承担。离婚时,张某主张因负担较多家庭义务,要求汪某支付经济补偿。汪某认为张某“没赚钱、没创造价值”,拒绝支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A. 能
B. 不能
【答案】A
【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家务劳动虽不直接产生货币收入,但具有重要社会与家庭价值。张某长期承担育儿、家务及家庭照料责任,实质上为汪某的职业发展提供了坚实后盾,同时也牺牲了自身职业成长与经济独立的机会,完全符合“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法定情形。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张某的付出程度、汪某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汪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因此,张某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金额。
文稿:区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