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6-04-10 15:41 浏览量:1
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敦银、陶媛、朱永红、胡忠青:
经查,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1067X,以下简称“菲林格尔”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是工程项目收入确认不实。公司通过使用伪造的验收单、要求甲方配合提前出具验收单、以内部审批流程延后确认收入等行为,将不应计入2024年收入的9个工程项目收入确认至当年,导致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部分金融资产分类不准确。2021年8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上海临港新片区科创一期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年12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海南省重点产业投资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述两笔金融资产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公司将其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导致2021-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是董事、高管薪酬审议程序不合规。2022-2024年公司董事报酬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未经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大)会说明,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菲林格尔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菲林格尔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刘敦银于2014年8月2日至今任公司总裁,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刘敦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陶媛于2014年8月2日至2023年10月29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陶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朱永红于2024年5月9日至2025年10月22日任公司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朱永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胡忠青于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10月22日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胡忠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