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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中反水被泡4个月,损失53万元!房主人在国外,也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04-02 08:53  浏览量:2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在上海松江的一个小区里

      二楼和三楼的邻居

      却因为一场“水灾”闹到了法庭

      全屋霉变

      定制家具报废

      损失高达50余万元!

      事情要从2年前讲起

      2024年8月,三楼业主周女士家的厨房发生反水,大量污水渗漏至二楼吴先生家中。由于吴先生长期在国外,直到同年12月回国后才看到现场:墙体、定制家具长期泡水,全屋严重霉变,钢琴等财物受损,经估算损失达53万余元。吴先生随后将三楼邻居、物业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三楼业主周女士提出,

      反水之所以发生在自己家中,是因为二楼此前改造了厨余下水管道。

      为了查明真相,主审法官来到了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法官发现,

      吴先生家的厨房外墙上,确实有一根独立的管道直通地下污水井。

      原来,很久之前

      ,吴先生家就曾遭遇过一次厨房反水。之后,吴先生索性封死了自家通往公共管道的接口,另接了一根“专线”直通污水井。

      这一改动使二楼吴先生家成功避免了反水风险。然而,

      由于公共污水管的最低支管口从二楼移至三楼,一旦管道堵塞,反水问题将上移至更高处的三楼,也就是周女士家。

      但通过进一步调查,法官也发现,

      吴先生家改动下水管并不是造成此次反水的原因。真正原因是物业公司对小区下水管道疏于管理,最终造成堵塞。

      法院认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规则原则,

      在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它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以及损失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但吴先生未及时止损也成为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从2024年8月事发到12月回国,中间相隔四个月。物业虽曾通过微信告知“三楼泡水”,吴先生却因机票已定、心存侥幸,未立即回国处理,致使损失扩大。法院指出,

      这部分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物业购买的商业理赔保险此前已就三楼损失赔付5万元并结案,与本案侵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楼业主周女士作为报修方,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无需担责。

      经过审理和调查,法院认为:

      被告物业公司:

      作为公共管道的管理方,疏于疏通是导致反水的主因,承担管理责任。

      二楼业主原告吴先生:

      在得知受损后未及时止损,导致损失扩大,承担次要责任。

      三楼业主被告周女士:

      作为报修方,对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

      基于合同相对性和案件性质,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吴先生和小区物业公司达成调解:物业公司自愿于2026年赔付吴先生损失27.8万元。

      法官提醒

      对于业主:

      房屋空置不等于万事大吉。若长期不在国内,

      请务必定期查看房屋,或委托亲友、物业代为照看。

      一旦发生险情,及时止损是法律义务,否则扩大的损失只能自己买单。

      对于物业:

      公共设施的维护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定期的管道疏通和隐患排查,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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