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辑|定制家具遭遇消费欺诈?法院: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6-03-16 16:55 浏览量:1
为全面落实市委关于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有关决策部署,内江中院聚焦“提升消费品质,乐享甜蜜内江”主题,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协、市融媒体中心及各县(市、区)法院,宣传报道一批依法惩治侵害消费领域违法乱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并在省、市主流媒体展,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推动构建消费维权共治共享新格局,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案例是由资中县人民法院刘凡平法官一审,内江中院王侯、何骏、吴敏法官二审的一起的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
典型案例⑩
定制家具遭遇消费欺诈?
法院: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四川某家具公司经营者李某甲签订《定制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定制衣柜、鞋柜、橱柜等家具,合同载明柜体、柜门所用板材为鲁丽精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货款32,150元。制作完成后被告安排人员进场安装。原告验收时发现所用板材为“鲁丽欧松板”,并非双方约定的“鲁丽精板”,且衣柜背板厚度与约定不一致,板材封边工艺、五金铰链亦不符合约定,部分柜体、柜门存在裂缝、掉漆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2,150元并支付利息、赔偿损失96,450元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为经营者明知原告想要购买“鲁丽精板”家具,故意隐瞒“鲁丽欧松板”不同于“鲁丽精板”的真实情况,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从而误导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原告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故判决被告返还货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内江中院经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者隐瞒,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家具定制的经营主体,其不仅负有将案涉装修板材质相关信息全面、真实的告知原告的义务,而且负有向原告就案涉装修板材型号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义务。
但是被告在明知道“鲁丽精板”和“鲁丽欧松板”存在明显区别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被告的该行为属于消极欺诈,系不诚信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的该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判决被告四川某家具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进一步规范装修市场秩序具有指导作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审核:顾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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