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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26-03-15 16:28  浏览量:3

      近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2025年度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二手车交易、计量违法、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虚假宣传、通信服务、药品安全、美容服务和定制家居等民生消费领域。

      案例一:销售泡水车隐瞒实情

      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二手车经营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如实披露车辆的事故记录、泡水情况、里程数等重大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要求经营者将车况承诺写入书面合同,留存相关凭证,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发现车辆与承诺不符,应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案例二:流动售煤缺斤少两无证经营

      依法查处规范市场秩序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18日,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阡县公安局本庄派出所线索通报,称有经营者流动售卖原煤,使用的机械台秤涉嫌存在计量问题。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查实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驾驶轻型小货车流动开展原煤销售,先后两次售煤均存在缺斤少两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75元/100斤的价格售煤,结算称重1200斤、收费900元,经复核实际仅900斤,短缺300斤;2025年11月18日,其再次以同价售煤,结算称重1000斤、收费750元,经复核实际仅800斤,短缺200斤。另查实,当事人使用的机械台秤无检定合格印、合格证,不符合计量器具使用规范。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经营者应依法办理经营资质,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确保交易公平,杜绝缺斤少两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消费者购买大宗商品时,应注意复核计量结果,留存交易凭证,发现计量不实、短斤少两等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三:好评返现诱导消费

      不正当竞争依法查处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0日,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为提升好评率,该店在网络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期间,以返现5元的方式利诱消费者作出五星好评。经查,涉及“好评返现”的订单共计17单,返现金额合计85元。该行为构成以返现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网络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靠真实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赢得用户好评,不得以返现等方式干预用户评价。消费者在面对“好评返现”等诱导行为时,应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做出客观评价,不参与虚假好评,发现违法经营线索,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四:按条标价未分规格

      误导消费违规受处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景区内餐馆就餐时,点了菜单标价128元/条的凯里酸汤鱼,现场选鱼加工后,发现上桌的鱼与所选规格大小明显不符,认为餐馆计价方式不合理,协商无果后请求帮助。接诉后,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该餐馆菜单标注“凯里酸汤鱼128元/条”,但鱼池内同品类鱼大小不一、无规格区分,该标价方式易引发消费者误解,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餐馆整改,取消按条标价方式,改为按克重明码标价,并现场开展普法教育。经调解,餐馆经营者当场全额退还消费者128元餐费,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对同品类不同规格的商品应作区分标注,避免因标价方式不当引发消费纠纷。消费者点餐时注意核对商品规格、计价单位等信息,遇标价不规范或计价方式不透明等情况,可留存菜单照片、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五:美容体验隐瞒附加收费引纠纷

      依法调解化矛盾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2日,遵义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陈女士投诉,称其在当地某美容店接受减肥体验服务时,遭遇商家隐瞒附加收费,自身知情权与选择权受侵害,要求退货退款遭拒。经查,10月16日,陈女士看到该美容店“68元体验2天瘦3—5斤”的广告后到店体验,在接受理疗时,工作人员向其推荐配套针剂,仅称配合使用效果更好,未告知该产品需另行收费。理疗结束后,商家以产品已拆封、影响二次销售为由,要求陈女士支付额外费用899元,陈女士被迫付款后投诉。商家广告未明确体验项目有附加费用,服务中未事先告知收费标准。12月16日,经消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承认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退还陈女士600元;陈女士承担体验费68元及产品折旧费231元。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美容服务经营者开展体验式营销时,应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所有附加费用。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时,应提前核实全部收费详情,遇强制推销、隐瞒收费等侵权行为,及时留存相关凭证,向消协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六:转供水电擅自加价乱收费

      依法整改警示行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水电气价格关乎终端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转供水电主体应严格恪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政府定价标准,据实结算水电费用,不得擅自加价或变相乱收费。商户若遇转供水电乱加价行为,应妥善留存缴费凭证、收费明细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公平有序的民生消费环境。

      案例七:流量提醒延迟未尽义务

      侵害知情权依法调解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通信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称其对2025年1月至9月产生的190余元流量超套费用不予认可,质疑通信企业未履行流量超套及时提醒义务。接诉后,执法人员进行核查,调取消费者流量使用明细、套餐额度及企业提醒记录,确认费用确为超套产生,企业虽通过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发送超套提醒,却存在明显延迟,导致消费者未能及时采取暂停使用、叠加流量包等止损措施。经调解,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规定,指出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补偿通话费用,并承诺立即优化流量提醒系统。消费者接受调解方案,双方达成和解。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通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流量提醒规定,在用户套餐使用流量接近限量及达到限量时及时告知,保障消费者对资费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消费者办理通信套餐时应仔细核对资费标准,留意流量使用提醒信息,遇计费异常或提醒延迟等情况,及时留存短信记录、账单截图等凭证,向通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八:无证网络销售禁售药品

      违法经营依法严惩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7日,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辖区内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药品行为开展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消痔灵注射液,违法所得16745元。该药品属于注射剂,系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中明确禁止网络销售的品类。2025年1月,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药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不得通过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消费者购买药品应选择正规药店或医疗机构,不轻信网络上的非法药品销售信息,留存购药凭证,发现无证经营或销售禁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共同守护用药安全。

      案例九:普通月子餐宣称医疗功效

      虚假宣传依法受罚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8日,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平台举报线索,反映某公司在其网络平台店铺内对销售的普通月子餐违规宣称医疗功效。随即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核查,该公司在月子餐宣传页面标注产品具有“排净恶露、愈合伤口、消肿化瘀、促进乳汁分泌、修复组织、调理脏器”等功效,同时宣传餐食“将食材和中药进行合理搭配”,但该公司未采购药食同源中药材,所售月子餐均为普通食品,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普通食品广告严禁使用医疗用语、宣称疾病治疗功能,不得对食品成分作虚假表述。消费者选购月子餐等食品时,应警惕各类医疗功效营销话术,核实宣传内容是否属实,留存宣传截图及交易凭证,遇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十:定制家居货不对板侵害权益

      依法调解促赔付化解矛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3日,遵义市正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个体经营者黎某的门店定制橱柜柜体及台面,双方约定板材厚度为20毫米,总费用4767元,安装验收时发现柜体实际厚度仅18毫米,与约定不符,要求赔偿遭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经查,消费者于2025年11月18日与黎某达成协议,明确约定柜体板材厚度20毫米,消费者预付定金3000元。安装完成后,消费者验收发现柜体实际厚度仅18毫米,与约定标准不符,黎某以“20毫米原材料经双面抛光后成品为18毫米是行业普遍做法”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12月9日,正安县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黎某承认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向消费者补偿厚度差价,双方对调解结果均无异议。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提示】

      定制家居经营者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全面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规格、材质等核心信息,严格按约定交付产品,不得以“行业惯例”等未经明示的理由规避合同义务。消费者定制家居产品时,应将材质、规格等核心约定以书面形式留存,验收时仔细核对产品参数,遇货不对板等侵权行为,及时留存凭证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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