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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民法典明确: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发布时间:2026-03-15 07:31  浏览量:2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民法典明确:不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家装电梯处理只有采取这种办法是最合适的,也最合理的。合肥市两级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楼上胜诉,一楼不得阻挡家装电梯。但是大家都很关心法律依据是什么?家装电梯案件通过一审二审,法律依据就是2021年1月1号实施的民法典。

      民法典第278条、236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时需要有双2/3人参与表决,在表决同时要双3/4人同意。具体结合的本案件是让我们在这个案件当中,在过去物权法当中是双2/3同意。民法典实施以后实际上降低了门槛和标准,只要参与表决的时候只要放3/4同意就可以了。

      而且加装电梯这个事情是属于业主共同决定和管理的事项,不是某一个业主和个人的事项,所以要进行表决,依法进行表决。而本案当中确实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进行了共同的表决。

      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多地方都实行叫EPF结制,就是一楼不同意就不允许加装。合肥市很多人质疑搞个2/3以上同意了就可以加装,觉得损害了一楼的业主的利益。楼上的业主毕竟比较多,比一楼人数要多,不能通过人数的多就能决定一楼的命运,就能不顾一楼的反对就完全可以加装,这是不是合理合法了?

      实际上这里设立一个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也就是民法典的物权法篇,在相邻关系处理的问题上给予必要的便利。因为本案家装电梯处理的不是占有部分,它不是业主的私人财产,不是个人财产,而是业主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也就共有部分。

      举个简单的例子,涉及到个人的财产,比如房子里面是由自己决定的,私人不能决定的,没法干涉。但是房子以外的东西,比如说加上电梯的属于公共区域,公共面积。是的,也就大家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没错也就是说在共同共有,对共同管理的东西要清采取措施时,那只有采取这种办法是最合适的,也最合理的。

      少数人反对,那也不行,因为这是公共事务,公共事务你要让路,你要给人便利。在公共的区域涉及的是公共的事务,对那就少数服从多数人原则,那就对个人的权利可能比较的限制和让渡,也不能无限保留,强调个人的权利。

      有的网友甚至开玩笑的说,我们大多数人同意就可以把某一个人的财产分掉了这好像不是一回事吧?完全不是一回事。首先我们讲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首先他专有部分是别人无权干涉的,不就是他的房子吗?房子里面以及房子里面的他个人部分,别人肯定是没法处置的。

      对于共有部分,法律给予了这种表决的方式,这种表决的方式它是针对小区共同就是业主,共同共有的和共同管理,经营管理的。那么如何去表决?涉及到作为少数的这个业主,如果反对的话,那你要少数服从多数。

      就是说合肥市取消的一票表决制,2/3以上同意就可以加上电梯,是有法律依据的。是的,合肥市这种做法实际上顺应了民法典的颁布,因为民法典物权编对过去的物权法做了调整,那么相对应的合肥市做法,它实际上是根据法律的变化,根据法律的新的法律规定做出相应调整,是完全符合规定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虽然法律你的所有的审批程序都合法了,就像那个绿源小区6栋一样,但是即使是法院也重审判决了底层住户,特别是一楼的住户,如果继续强行阻止施工的话,怎么办?

      那么这种如果在法院终审判决以后,一楼业主还是去消极的阻止,那么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判决生效了,那么作为楼上的业主,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要求进行制止。同时如果多次阻挠造成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可能涉嫌犯罪,违法犯罪,严重的话甚至会涉嫌犯罪。

      是的,因为法院判决是严肃性、权威性,如果继续阻挠实际上是不尊重判决的一种表现,那你严重就是犯罪了。如果都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涉嫌犯罪。

      比如现在一楼继续阻止施工,或者施工过以后晚上就把你破坏掉,把电梯的施工的工程甚至电梯把破坏掉,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当然不可取,而且面临着很多风险。

      对于一楼业主,如果阻了继续阻了,显然是刚才讲了违法。另外一个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赔偿,等晚上或者破坏就有可能涉嫌破坏他人财产。一个离案的赔偿也可能涉嫌这种违法,人家的施工只要程序手续合法就不能破坏,破坏了就破坏了别人的财产。

      因为这个事情已经通过法院的司法途径做了一个最终的认定,建议双方应该遵照法院的判决。对于自己认为的妨碍或者一楼业主认为采光通风,可以另请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假如电梯在施工的过程中影响生活了,或者是电梯装上了影响采光了,影响通风了,通风了还有噪音了,噪音了再起诉了吗?另行起诉,跟这个案子不是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从家装电器这个问题上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就必须要执行了,不能以阻挠的方式来破坏,来损害楼上业主的利益。

      这个案子等于合肥市首例的关于家装地震的司法纠纷或者是官司,也是一个诉讼的活动,全程参与了有什么感想?实际上这个案例应该历时很长,将近两年的时间,不论是楼上的业主还是楼下一楼二楼的业主都身心疲惫。

      法院判决了,当然是一个营,是一个导向作用,它是根据法律判决来的,它是以它的刚性。

      但是我们认为建议这个在加装电梯上是一种趋势,对于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上电梯,它不论是走国务院还是各省市,未来都是一种趋势,方便老年人生活,进入老年人社会。

      我们建议楼上楼下业主在家装电梯之前坐下来进行协商,进行沟通,这样大家因为毕竟是邻居,而且涉及到这种相邻关系,尽量的去协商解决相应的双方存在的分歧和矛盾。

      诉讼本身也是有成本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人力成本,而且更让大家可能就情感,邻里的情感可能不像以前那么和谐,都强调要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谁提供诉讼?当然协商不成,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意见,最终的途径还是司法途径来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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