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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典型案例】定制家具货不对板 依法退款终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6-03-13 10:50  浏览量:4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省消保委推出 2025 年度全省优秀调解案例系列宣传,聚焦消费领域难点痛点问题,普及维权知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期聚焦定制家具领域,发布一起维权案例。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张女士为装修房屋与商场某家具店签订定制合同,约定购买某知名品牌定制衣柜,张女士按约付清全部货款12124元。收货时,张女士发现所收衣柜板材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产品包装简陋、做工粗糙,与商场店面展示的品质标准严重不符。

      张女士随即联系商场工作人员查验,发现其定制的板材型号并非商场展示样片。张女士就此事与家具店协商,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但家具店以“产品为原厂代工、标识遗漏属疏忽”等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张女士向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维权,要求商家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省消保委工作人员迅速核实相关信息,明确消费地点、方式及核心诉求。经查,该家居公司确实未按事先约定的板材型号生产,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定制合同。

      为妥善解决纠纷,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进行调解,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重点向家具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告知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厂代工、标识遗漏”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最终,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释法明理、耐心开导,家具店最终正视自身过错,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定制家具消费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经营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擅自变更产品规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也为广大消费者和家具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其一,经营者需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经营者通过实物样品等方式明示商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应保证实际提供的商品与明示内容一致。本案中,商场展示的样片板材型号构成对商品质量的明确承诺,应视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家具店实际交付的衣柜在板材型号、做工及包装等方面均与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其二,商家推诿理由无法律依据。

      商家以“产品为原厂代工、标识遗漏属疏忽”为由推卸责任,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制商品具有特定性,商家未使用约定材料,已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其三,消费者要做好维权准备。

      在定制大宗商品时,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材料规格、型号、工艺等细节,并保留样品照片、宣传页等证据,收货时应逐项核对,一旦发生争议,及时投诉维权,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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