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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向父亲索要钱财未果,为泄愤从7楼砸下家具,致大量碎玻璃、木板、家具残骸散落一地,警方:行拘5日

      发布时间:2026-03-08 08:55  浏览量:1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生活中很有可能发生,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兴隆派出所,快速处置一起恶意高空抛物案件。

      违法行为人陈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兴隆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某小区有人从楼上往下砸家具,碎物散落一地。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到达事发居民楼后,

      民警看到绿化带附近散落着大量碎玻璃、木板、家具残骸,过往行人随时可能被砸伤,情况十分危险。

      民警第一时间开展现场警戒,隔离危险区域并联系物业通知周边业主注意安全,同时迅速核查抛物源头,确认物品系从7楼住户陈某家中抛出。

      为确保处置安全规范,民警立即申请调度警力,联合快警队员合力上楼,依法将违法行为人陈某控制。

      在将陈某传唤至办案区后,其始终一言不发,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办案民警没有气馁,通过实地走访、询问其父亲及向周边邻居、多位住户核实,最终查清违法事实。

      陈某因向父亲索要钱财未果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故意从7楼家中向楼下抛扔家具、玻璃等物品,严重危及楼下群众安全。

      经调查取证,违法行为人陈某,对其高空抛物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不听劝阻的;

      (五)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警方提醒

      “头顶”大事 关乎生命

      高空抛物不是“家务事”

      而是

      违法犯罪行为

      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居民自觉抵制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如发现高空抛物行为

      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警方将依法从严查处

      全力守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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