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罚款31万!租客违法房东担责!里水正严查→
发布时间:2026-02-04 21:01 浏览量:2
零容忍!
里水镇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曝光多家问题企业并责令整改
最高罚超31万元
针对里水镇中小企业占比高的特点,近年来,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积极探索“刚柔并济”执法新模式,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为全镇经济社会绿色发展注入坚实保障。
案例一
租客非法排污,连带处罚房东
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对北沙村虎头岗工业区巡查,发现一电解退镀加工小作坊。该作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镀锡废铜电解退镀的加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3条电解生产线。现场检查时,该加工作坊正在生产,电解退镀工序有废气产生,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对其电解槽槽液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黑色槽液的pH值为13.8,蓝色槽液的pH值为12,均为强碱。
该作坊的电解退镀生产线。
该作坊的生产车间地面已被强碱腐蚀。
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对该作坊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拟处罚款31万元,并将该作坊无照经营的违法线索移送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作坊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里水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该作坊的物业出租方,明知该作坊未办理营业执照,仍为其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并没收违法所得。
该作坊使用镀锡废铜作为原料。
案例二
拒不入内或拖延监督执法,从严处置
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计划对逢涌工业区某木制品有限公司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抵达该公司大门(铁闸门)时,该公司负责人从铁闸门门缝见状立即跑回车间。同时,该公司办公楼二楼有工作人员从窗户看到执法人员后,对着执法人员拍照。在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3次致电该公司负责人要求配合开门接受检查后,该公司仍以“等会开门”“马上开门”为由拖延配合,直至21分钟后,才开启该公司大门旁小门。进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喷漆工序已停工,喷漆工序配套的水帘柜存有水迹。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对该公司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拟处罚款3万元。
该公司生产车间内积尘、粉尘较厚。
该公司治理设施周边布满蜘蛛网,闲置已久。
案例三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处罚
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委托检测公司,对某家具厂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家具厂排放的废气超标0.1倍。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向其出具责令改正决定书后,该家具厂重新敷设了废气排放管道,增加了二级喷淋塔废气治理设施,并更换了活性炭和过滤棉。其后,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委托检测公司对该家具厂排放的废气进行复查,结果达标。鉴于该家具厂属于近一年内首次违法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造成环境损害后果轻微,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左图:新增的喷淋塔废气治理设施。右图:新敷设的废气排放管道。
左图:更换活性炭。右图:更换过滤棉。
2025年,里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依法适用“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制度,对6宗符合条件的案件免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金额达58.5万元;依法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对23宗符合条件的案件减轻30%至50%罚款,减少罚款金额达219.4万元,积极给予企业主动纠错、合规经营的机会。
镇领导班子带队对企业开展帮扶指导工作,正检查企业活性炭箱。
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处罚,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情形的行为不予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百千万工程”在里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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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里水乡编辑部
编辑:何颖熙
校对:蔡彦栩
审校:郭璀、廖玟婷 、杨洁怡、赖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