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单元业主,凭啥管你家装电梯?法理+实践说清了
发布时间:2026-01-31 15:39 浏览量:5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民生改善的暖心工程,却常因表决环节的程序争议陷入推进困境。
《民法典》278条为业主共同决策划定了法定规则,但全小区“少数服从多数”的机械适用,往往与加装电梯的实质公平产生核心冲突——非涉加装电梯单元业主的表决权,是否能左右特定单元业主的物权权益?
司法实践早已给出明确答案,以“权益影响范围与表决主体相匹配”为核心原则,对加装电梯的表决主体作出限缩解释,让法定程序贴合实际需求,既守住法条底线,更彰显物权保护与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也为加装电梯的顺利推进厘清了关键逻辑。
背后是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落地,具体法理和实践逻辑如下分析:
一、权利行使的边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的共有权、表决权均以自身合法权益受影响为前提。
非涉加装电梯单元业主与该单元加装电梯无任何直接/间接权益关联(无通行、采光、噪音、物权价值等影响),其表决权缺乏权利基础,参与表决本质上是对涉梯单元业主物权的不当干预,属于权利滥用。
二、法定程序的立法本意
《民法典》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核心是解决“涉及全体/部分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务”,加装电梯并非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只是特定单元业主的局部共同事务,表决主体自然应与“局部利益范围”匹配,这是对法条立法本意的合理解释,而非突破法条。
仅以全小区表决通过、但未经涉梯单元合理表决的加装电梯决议,即便形式符合票数要求,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其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物权保护的基本精神。
程序合法的前提是表决主体的适格性,主体不适格则程序自始存在瑕疵。
三、结语
简单来说,司法实践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前提是“多数”和“少数”都是与表决事项有直接权益关联的适格主体,而非让无利害关系的主体来决定他人的物权权益,这是对《民法典》278条适用的核心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