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足量”备品备件,合规吗?
发布时间:2026-01-19 15:34 浏览量:1
某医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12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须按医院要求提供该批次办公家具足量的备品备件(包含但不限于五金件、塑料件等),将随该批次办公家具一并验收。A供应商对此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为:备品备件在家具需要维修时使用,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本项目要求提供足量的备品备件,但未明确备品备件的明细及数量,导致投标供应商无法做出准确报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足量备品备件”,确实未明确具体品类、数量和标准。最终,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备品备件是指为保障所采购货物(如设备、仪器等)在使用周期内正常运行,而需储备的易损件、替换零部件或配套耗材。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设备故障时能及时更换、维修,保障公共服务连续性。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实践中,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备品备件,但需遵循合法、合理、与采购需求相关的原则,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例如,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设立本地备品备件库”。此类地域限制可能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也不得脱离合同履行而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要求,采购人对备品备件的数量、种类、服务响应时间等要求应与项目实际运维需求匹配。若设置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备件储备量或服务响应速度,可能会被认定为“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本案例核心在于采购需求是否明确完整。按照22号文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本案例,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足量备品备件,但未列明备品备件的具体清单、型号、数量或配备比例,也未说明“足量”的判断依据(如按设备台数、使用年限、历史损耗率等),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足量”属于主观判断词汇,不具备客观衡量标准。不同供应商对“足量”的理解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即有的可能理解为“每类配件配一套”,有的则可能认为需按设备总数比例配备。这种理解分歧会直接导致各投标供应商无法做出准确报价,实质上构成了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此外,未明确数量和标准的“足量”要求,在合同履行阶段也易引发争议。如验收时,采购人可能以“数量不足”为由拒绝验收,而供应商则可能主张已按行业惯例或自身理解足额提供。此类纠纷不仅增加履约成本,更可能延误项目进度。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要求提供“足量”的备品备件不合规。采购人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前,通过市场调研、历史数据分析或专家论证等方式,科学确定备品备件的种类、数量及技术参数,并将其明确编制到采购文件中,严禁使用“足量”等模糊表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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