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擅自转包主要工作的法律后果
发布时间:2025-11-24 05:12 浏览量:13
2022年3月,某市“风华科技公司”(定作人)为装修新办公室,与“精工家具厂”(承揽人)签订了一份《办公家具定制合同》。合同约定:精工家具厂需根据风华科技提供的设计图纸,定制一批包括会议桌、文件柜、办公工位在内的实木家具,总价款50万元,工期为60天。合同特别注明:“承揽人需独立完成家具主体结构制作与表面工艺处理,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主要工作转交第三方。”
合同签订后,精工家具厂因同期订单过多,内部产能不足。为按时交货,厂长王某在未告知风华科技的情况下,将会议桌和文件柜的主体制作工作(合同中的“主要工作”)转包给当地一家小型木工作坊“诚信木艺”,仅保留了办公工位的制作和所有家具的喷涂工序。诚信木艺虽具备基础加工能力,但缺乏专业设备,其制作的会议桌榫卯结构存在偏差,文件柜的板材厚度也未达到合同要求的18毫米标准。
2022年5月,风华科技在中期进度检查时,发现精工家具厂的生产车间内仅有少量办公工位半成品,经追问才得知主要部件已转包。风华科技当场提出异议,要求精工家具厂立即召回转包工作,但精工家具厂以“工期紧张”为由拒绝。
2022年5月底,精工家具厂交付全部家具。风华科技验收时发现:会议桌台面不平整、文件柜门板开合不畅,且诚信木艺在柜体内部使用了未达环保标准的粘合剂,导致甲醛超标。风华科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确认问题属实,随即向精工家具厂发出《拒收通知》,并提出三项要求:返工重做不合格家具;承担检测费用与工期延误损失;提供转包行为的书面说明。精工家具厂仅同意修复部分瑕疵,但拒绝重做主要部件,并辩称:“转包是行业常见做法,最终工作成果仍由本厂负责。”风华科技多次协商无果,于2022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1. 承揽人违反“主要工作亲自完成”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原《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会议桌和文件柜的主体制作是决定家具功能与安全的核心环节,属于“主要工作”。精工家具厂擅自转包且未征定作人同意,构成根本违约。
2. 定作人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法律规定,未经定作人同意转包主要工作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风华科技在发现转包后立即提出异议,符合“未经同意”的前提;且转包导致家具质量严重不合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满足解除条件。
3. 承揽人对第三人工作的责任归属
尽管精工家具厂辩称“对最终成果负责”,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仅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而非免除其违约后果。精工家具厂不仅需赔偿风华科技的损失(包括检测费、误工费、重购家具差价等),还应承担解除合同后的返还价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精工家具厂擅自转包主要工作,且交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构成双重违约;风华科技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判令精工家具厂返还已收货款35万元,赔偿风华科技检测费、仓储费及另行采购家具的差价损失共计12万元。
承揽合同的特殊性:承揽关系强调承揽人的特定技能与信誉,定作人基于对承揽人能力的信任订立合同,故主要工作不得随意转包。
风险防范建议:
定作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主要工作”范围,并约定转包违约责任;
承揽人若需转包辅助工作,须提前书面告知并取得同意;
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可通过阶段性验收监督工作进展。
律师简介
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法、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法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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