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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出钱买的房子,供股东全家居住,有什么风险?

      发布时间:2025-09-15 08:20  浏览量:25

      案例导入

      严总是一家公司的大股东,前几年看上了一套大公寓,离公司近,住着方便,但因为限购政策无法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他便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让自己的家人入住。

      在他看来,自己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出钱买的房子就是自己的,家人住进去天经地义,根本不用交租金。

      直到有一天,他和一位律师朋友谈起这件事,律师朋友告诉他这么做风险很大,他才开始紧张起来。

      严总面临的风险是什么呢?

      专业解析

      为了避开限购政策,以公司的名义买房是很多企业主或者大股东的选择。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房子,自然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大股东个人的财产。

      他的律师朋友说得没错,严总一家免费住公司的房子,在法律上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严总的家人无偿居住公司的房子,在法律上可能会被判定为家企财产不分。这种风险我们之前说过许多次——公司日后一旦陷入债务危机,严总很可能需要用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严总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大股东的地位侵占公司利益,其他股东有权起诉并要求赔偿,也就是要求严总支付租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如果您是有买房需求的企业主、大股东,或者遇到了与严总一样的问题,李律师建议通过以下方法降低法律风险:

      (1)针对买房需求,新成立一家公司,自己做唯一的股东,但仅仅是借用新公司的名义购买房子,解决买房资格的问题。新公司事实上不做任何经营之用,将来自然也不会因为债务问题牵连股东个人。当然,国家有关房地产的政策在不断调整,建议有此需求的朋友咨询专业的律师和房产经纪人,以免与国家最新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

      (2)如果家人确实有入住公司购买的房子的需求,股东一定要与公司签订明确的房屋租赁协议,将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和租赁费用等内容一一写明,并严格遵守租赁协议。为了避免家企财产不分、职务侵占等法律风险,租赁费用应当符合市场价格。

      思维导图

      关联条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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