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至上】司法进行时第二十八期 家具买卖起纠纷:定金违约金该选谁?
发布时间:2025-09-10 16:56 浏览量:36
案例介绍:
2025年1月,市民王某欲在李某处购买一批价值10万元的家具用品。双方约定:王某需要向李某预付定金2万元,李某收到定金后需在10日内向王某提供约定型号、数量的家具用品,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依据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经过三个月时间,李某却迟迟没有向王某交付家具用品,市民王某据此多次与李某沟通协商,但是李某始终没有履行自身合同义务,2025年6月,王某无奈之下找到李某,要求李某向其返还交付的双倍定金4万元并向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李某不同意,当即表示:“咱们双方约定的家具用品我确实没能如约交付,但是你仅仅向我支付了20000元定金,我为什么要向你返还4万元?并且你已经向我主张定金了,就不能再主张违约金了”,为此,双方产生较大争议。
请问,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权向王某主张返还双倍定金?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王某有权向李某主张返还双倍定金,即40000元。
那么,李某既向王某主张定金,又向王某主张违约金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之规定,本案中,虽然李某和王某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王某仅能选择其一来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