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律事通 | 第六期:楼上漏水致使家具损失,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9-04 18:25 浏览量:29
邻里和睦是生活的美好愿景,房屋安全更是居住的基本保障。然而,楼上漏水导致楼下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居住环境,更引发邻里纠纷。本期分享一则关于“楼上漏水致家具损失”的真实案例,为遭遇此困境的居民提供维权思路,也呼吁邻里共同维护居住安全与和谐。
案例
楼上漏水致使家具损失,该如何维权?(社区律师:江汉区花楼水塔街道江汉关社区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张先哲律师)
案情介绍
陈女士是某某小区的居民,其楼上的住户房子漏水到陈女士家中,致使陈女士衣柜损坏,但据陈女士了解,她楼上住户并未居住,而是因为前段时间大雨,楼上住户没有关闭卫生间窗户,导致卫生间积水从而漏水,在了解情况后,楼上住户及时关闭了窗户,但还是导致陈女士家中柜子损毁,楼上住户因为其不在楼上居住不愿补漏也不愿意赔偿陈女士家中家具损失。现陈女士向楼上主张权利无果,便要求物业介入解决漏水及家具损坏的问题,因楼上住户不予配合,陈女士停缴物业费。
社区律师来解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楼上住户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陈女士家具毁损的情形予以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陈女士与物业分公司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根据陈女士的陈述,楼上未及时关闭窗户,导致雨水沉积渗透漏水,物业没有相应的责任。
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下,陈女士和楼上住户一同来到社区调解,值班律师从法律规定入手,以类案判例为模板,讲解相关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的承担,并对陈女士和楼上住户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调解,最终楼上住户同意赔偿陈女士相应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